直播间灯光闪烁,知名主播一声“上链接”,热卖商品瞬间秒空。然而,“双十一”的狂欢过后,数百名消费者收到的竟是假货!面对供应商的推诿和怠于赔偿,主播所属经纪公司选择自掏腰包,依据“假一赔三”标准先行赔付消费者72万余元。这笔巨款,经纪公司能向供应商要回来吗?近日,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。
供应商否认售假,经纪公司先行赔付
2022年“双十一”前夕,该经纪公司与某网店签约,由旗下知名主播推广其售卖的一款知名运动品牌商品,协议约定的售价和佣金均在正品合理区间。但同年11月下旬起,大量消费者通过各平台及粉丝群反馈商品为假货。面对质疑,供应商不仅断然否认售假,更拒绝配合商品鉴定。
为查明真相,经纪公司自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,结果确认商品确非正品。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纪公司主动向消费者支付了72万余元的三倍赔偿款。
赔偿完毕后,经纪公司提起诉讼,要求该网店支付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用2.1万元、违约金20万元、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的赔偿款72万余元,以及商誉损失、鉴定费等。供应商在庭审中辩称不认可单方鉴定报告,且认为经纪公司擅自赔偿应自行承担费用。
法院认定假货成立,代位追偿获支持判赔
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对核心争议作出认定。关于商品真伪,法院指出,原告提交的专业鉴定报告、大量消费者反馈、网购平台对供应商的处罚决定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。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认为获得的正版授权文件,但是其中2份授权文件是境外公司出具,被告仅提供了翻译件而未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,且其提供的商品采购凭证显示采购日期为2022年,报关日期却为2021年,存在明显矛盾,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。在原告已提供有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,被告无法合理解释,法院无法认定涉案商品为正品,确认其为假货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代位追偿的问题,鉴于被告向消费者发送的商品并非正品,原告作为主播所在公司,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。在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,原告作为利益相关方,其有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代被告履行三倍金额赔付的义务。另外,被告出售的商品为假货,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,法院酌定被告以违约金的形式赔偿原告商誉损失和其他损失。
最终,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,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2.1万元、鉴定费等1万余元,赔偿违约金10万元,并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72万余元。一审宣判后,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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